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专科最好 http://www.paisufa.com/m/近来,有两个朋友先后向我咨询了关于继子女的问题。这不是我熟悉的领域。但她们的问题在当代人的生活中司空见惯,我却茫然不知,因此吸引了我寻找答案。
A朋友是我的同事,某天问:蒜苗二婚嫁给了葱头,蒜苗带来一子韭菜,后葱头出国淘金,期间蒜苗病死,韭菜回到原生家庭,几年后葱头客死他乡,留下房产一套,问韭菜有没有继承权?有其他同事觉得韭菜没有继承权,因为葱头与韭菜的继父子关系是建立在蒜苗与葱头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蒜苗先死,彼时二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依附于其上的继父子关系也应当随之解除。我则有些困惑:若葱头养育了韭菜,二人关系若因蒜苗死亡而自动解除,韭菜便不用赡养老人,还回来争遗产,那岂不是养了只白眼狼?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是不是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问题似乎比想象中要复杂。其中的现象司空见惯,我想最高院必然会有相关司法解释,便搜罗了一番。果不其然,早在年最高院就辽宁高院的请示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提到“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本质是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应了民法领域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两天后,在某退伍*人事务局工作的B朋友问我:绕指柔与石灰岩离婚,留下一子沉积岩给石灰岩抚养,净身出户嫁给了退伍*人百炼钢,几年后百炼钢身亡,国家依法发放抚恤金,问沉积岩有没有份儿?有了之前的调查,我满怀信心地作出判断:因为沉积岩与百炼钢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沉积岩无权继承百炼钢的遗产。结果被B朋友扇脸告知,抚恤金不是遗产。我当即查询了《*人抚恤优待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生前供养的”。抚恤金确实不是遗产,而是国家为表彰已故*人发给遗属的钱。
新的问题产生了:上述法条中的“子女”是否包含继子女?我没有找到对该法条进一步的解释,但我想既然同样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自然也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印证了我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分析:姻亲关系仅是形式,若没有抚养发生,二者间便形成不了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B朋友听了我的答案,很快在内部也找到了《*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解释,其中对“子女”的界定与《民法典》完全相同。
人来人往皆是等价交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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